鲁迅为“版税之权”对簿公堂


  在市场文学兴起以后,许许多多作家直接介入经商,
办出版物和书局,有成功,也有失败,成功者少,失败者
多。生意人人都可以做,但未必人人都会做。因此,五卅
运动以后的作家,主要还是同出版商打交道,比如鲁迅。
与鲁迅关系最密切的出版商,主要是李小峰。

  李小峰是一个颇有资历的出版家。还在北大求学期间,
他便积极参与了“新潮社”的工作。五卅运动期间,他脱
离新潮社,创办北新书局。同新潮社一样,北新书局也以
出版新文学作品为主旨,但经营方式却与新潮社不同。它
一不要作家自费印书,二不要作家包销,而是用版税和稿
费的形式向作家买稿,把版税、稿费和自己的利润加进书
价进行销售。这种办法,是由美查开始、经东亚益智译书
局发展,而为当时大大小小的出版社采取的出版办法,也
是全世界市场经济中出版行业的通用办法。

  对李小峰的这一做法,鲁迅积极支持。1925年 9月,
他从新潮社将《呐喊》和《中国小说史略》收回,同新作
《陀螺》、《热风》一起交给李小峰。李小峰也及时将这
些著作出版,并从本年11月起,开始给鲁迅支付版税,至
年底,共支付200元。1926年1-8月,又支付了940元。从
本年 8月至1927年10月,鲁迅南下厦门和广州,其间,李
小峰没有向鲁迅支付过一分钱的稿酬,这大概是他和鲁迅
之间的私下约定,无所谓对与不对。

  1928年 1月,即从鲁迅到上海两个月之后,李小峰又
开始向鲁迅支付版税,数量同两人都在北京时差不多,每
月平均在 140元左右。然而,这个时候,鲁迅在“北新”
出版的作品,已经不是1925年下半年的4本,而是9本;并
且 ,不论旧作还是新作 ,鲁迅作品的销售都很好,比如
《呐喊》,就几乎年年再版。同时,鲁迅还为“北新”主
编期刊。还有,鲁迅在厦门和广州的一年多,该补的版税
也不少。在这种情况下,李小峰仍然用1925年的版税额来
对待鲁迅,显然极不公平。鲁迅理所当然的有所不满,但
他没有发作。一方面,从辈份上来说,他是李小峰的老师;
另方面,李小峰着力于新文学作品的出版,也相当不易。
“北新”被北洋政府查封,不得不迁往上海。这一封一迁,
损失也相当不少。鲁迅等待着,希望李小峰自觉,自己去
改弦更张。

  但是,李小峰却没有丝毫改弦之意。1928年全年没有,
1929年大半年过去了,也没有要改的任何意思。鲁迅终于
无法忍耐,决定给李小峰一点警告 。8月12日,他一早给
李小峰寄去一信,告诉他自己将停编《奔流》。李小峰收
到信以后,当晚,托人给鲁迅捎去一信和50元版税及50元
编辑费。以往,鲁迅编《奔流》的编辑费是每月 100元,
而此次只给一半,鲁迅明白了 ,好言善语 、甚至用停编
《奔流》示警,已经不起作用 。第二天,鲁迅下了决心,
托人寻找律师,“委以向北新书局索取版税之权”,准备
与李小峰对簿公堂。

  对鲁迅要对簿公堂的要求,律师杨铿在与双方当事人
商谈以后,建议庭外调解,鲁迅和李小峰均表示同意。经
杨律师调解,双方达成了这样的协议:首先,李小峰分期
分批补清历年拖欠的版税;其次,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依
据南京国民政府刚颁布的《著作权施行细则》,实行“印
书证制”。

  对这一协议,李小峰是认真执行了的。9 月,他通过
律师补交拖欠的版税,至年底,共补交8256余元。从这以
后的《鲁迅日记》中可以看出,李小峰基本上能够按时给
鲁迅支付版税,很少拖欠。也是从 9月份起,鲁迅的著作
被加上印书证出售。所谓“印书证”,指在收到版税以后,
鲁迅将自己设计和印制的表明是鲁迅著作的印书证交给李
小峰,北新书局将此印书证贴在版权页上以后发售。印书
证制,一方面,能够较好地杜绝出版商多印少报、克扣作
家的那个长期存在的老毛病;另方面,也是对出版商的保
护。因为,只有在付了版税以后的出版社,才能得到作家
的印书证,没有印书证的书,则只能被认为是不法商人的
盗版,不仅司法机关,就是读者也能进行监督。

  对鲁迅同李小峰的这场庭外调解的官司,看法不一,
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林语堂便是反对者之一。在庭外
调解达成协议之后的 8月28日,鲁迅在上海南云楼作东,
宴请李小峰,作陪的有郁达夫、杨骚、章依萍和林语堂夫
妇等人。这一天的《鲁迅日记》说,“席将终,林语堂语
含讥刺,直斥之,彼亦争执,鄙相悉现。”这几句话,常
常被解释成林语堂的“右”和鲁迅的“左”之争。这是不
对的。那天的宴席,纯粹是为版税官司的圆满结束,同政
治和艺术观点毫无关系。如果一定要在这里分出个“左”
和“右”,中国传统的观点是,不言钱不要版税是“左”,
而言钱要版税是“右”,那么,鲁迅便是“右”,林语堂
便是“左”了。

  从广州到上海以后,与20年代上半叶在北京的时候相
比,鲁迅的生活状况已经大为改观。通过在厦门、广州的
教薪,他还清了北京第二次买房时的欠款,从个人财政破
产的境地中解脱出来。到上海后,他接受蔡元培任院长的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大学院”之聘,任有薪的特约撰述员
月薪300元。这300元从不拖欠一直发到1931年年底。 300
元,加上李小峰每月给的版税、编辑费和发表单篇文章的
稿费,1928-1930年间,鲁迅每月有约500元左右的收入。
本书前言说过,按实际购买力计算,这 500元约相当于今
天人民币的15000元左右。

  一方面,还清了以前的欠款,另方面,每月有近今天
15000 元人民币的收入,鲁迅的生活并不困难。显然,鲁
迅打这场官司,不是生活困难的被迫出击,而是要还是不
要稿酬那个“权利”的主动行为。这个主动行为的意义,
还不在于鲁迅要回来了多少钱,而在于作为“劳心者”作
家的人的“本质”的觉醒。五四时期的鲁迅是不要稿酬这
个权利的。他宁肯借高利贷生活和自费出书,甚至去买马
票,也不要这个权利。同一时期的高一涵,看到了稿酬同
“红利”和剥削的关系,但他却采取了初期工人运动的怠
工做法,采取“不合作主义”。不要稿酬的“高风亮节”,
如前引的周全平的话所说,是不觉悟的行为,高一涵看到
了剥削关系的存在,实行“不合作主义”,同样是幼稚的
表现。现在,鲁迅主动要这个权利,并不惜为获得这个权
利而诉诸法律。这再一次说明,通过五卅运动、北伐战争
和1927年大革命,鲁迅也转变了方向。

  转变了方向的,不仅仅是鲁迅一个人。胡适是新月社
的董事长,也在出版商经营的书局中出版作品。他自己给
自己规定的版税率是,初版为15%,再版为20%,达不到这
个标准,作品宁肯不出。在《努力》中,为稿费事,胡适
同高一涵论争,居然为商务印书馆的经理们辩护,现在,
他也转变了方向—至少,在稿酬问题上是如此。同时,29
年 2月,创造社出版部被当局查封,郭沫若也主要转向商
业出版社,自定《创造十年》每千字15元,稿子结果被现
代书店买去。

  鲁迅、胡适、郭沫若这些新文学家代表人物在稿酬上
的方向的转变,标志着新文学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这个时期的特点很多。其中之一是,30年代中国文学存在
的经济条件。

  在中国“现代文学史”中,习惯上把1928-1937年间
的文学称之为“三十年代”文学。“三十年代”文学的特
点之一,是共产党员职业作家的大量出现,如周扬、夏衍
田汉 、阳翰笙等等 。共产党员作家一方面领取稿费和版
税,另方面兴办文学报刊和书局。这些报刊和书局十分讲
究版权。比如,由周扬等化名“周渊”主编出版的《文学
界》就有《稿例》一说:“本刊采论页计酬法,一律于出
版后十日凭稿酬通知单结付”;“本刊发表稿件,版权仍
归著作人保留,不过著作人将来集印单行本时,应尽先由
本社刊行”;“又本社编集汇刊或选本时,也得自由选辑
等等 。这些规定,既有著作人的利益 ,也有出版者的利
益,同当时国内和国际上通行的版权条例,没有什么差别,
用今天时髦的话来说,就是“同国际惯例接轨”。虽然,
由于年龄和名气的区别,共产党员职业作家所得的稿酬和
生活水平,不如鲁迅他们,但是,却不能认为,稿酬—稿
费、版税、版权等等—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作家的
“专利”。

  可以这样假定,如果没有五卅运动,或者虽有五卅运
动,作家超之度外,依然不要稿酬,那么,这些共产党员
职业作家靠什么为生?作家无以为生,马克思主义和中国
30年代无产阶级的文学,怎样去传播?

  同样的道理,“三十年代”文学中,还有大量的非共
产党员作家,如鲁迅、巴金、郁达夫、曹禺、沈从文等等,
如果金钱观、稿酬观不转变,他们又将何以为生,怎样创
造自己文学的历史?自觉地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是新文
学的发展方向之一,同时是30年代中国文学存在和繁荣的
主要原因之一。

  (摘自《稿酬怎样搅动文坛》,红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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