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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杜青先生和法学泰斗们来做一道选择题

周方舟

前有一个荒川先生吵着对野生动物要大吃大喝来增加数量,后有杜青先生之乎者也
地引经据典。我们现在不要把问题搞得太复杂,忘记《汉漠拉比法典》、《拿破伦
法典》等等,只是根据生活中的普通常识来做下面的选择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
法院法释 〔1997〕)9号《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定为“非法猎 捕、杀
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立法者制定这条法律的动机是:

(1) 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受到人为因素的伤害(包括杀死);
(2) 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受到人为因素的杀死(不包括伤害)。

请杜青先生和法学泰斗们来做一个选择,也请法律专家、学者、研究生、博士生以
及普普通通的公民们来做一做这道选择题。

立法者制定这条法律的动机显而易见是为了保护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不受到人为因
素的伤害(包括杀死)。这点从这条法律的内容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分为拘役并处罚
金;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这些不同的处罚显然指的是对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的一般伤害、严重伤害、
杀死等的处罚。

如果说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定要杀死才能用此法律,那么请问杜青和法学泰斗
们在何种杀死的情况下用拘役并处罚金;在何种杀死的情况下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
刑;在何种杀死的情况下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种杀死情况
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呢?你们仔细想一想,如果一个法律被定成这个样子,岂
不荒唐吗?

这其实只用简单地想一想就是很清楚的。如果杜青等一定要在这上面死缠滥打,我
只能就此打住。没有办法,这个时代要债的怕欠债的;有理的怕无理的;讲实话的
怕说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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