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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子程律师:曲解法律有违职业道德

  作者:赵玉忠

  据《北京晚报》、《北京日报》、《新京报》等媒体报道,两方遇袭案二审
宣判后肖传国辩护律师高子程走出法院说:“和预料一样,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案案外因素太多,纯粹从法律角度讲,肖传国就是要故意伤害方舟子,但其伤
害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只能治安处罚。现在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就偏离了法
律的轨道。如果认为雇凶打人的行为尽管未达到严重后果,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来予以规范,但不能在修改法律之前随意找个别的罪名来
定罪。”(参见《北京晚报》2010年11月4日第4版)。即故意伤害身体结果未达
到“轻伤”程度以上的,就不认定为犯罪,只能按治安处罚。

  请问高律师: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哪部法律乃至司法解释的条文中已有
“故意伤害身体以结果论处犯罪”的规定?高律师或许患有健忘症,忘记在接受
《人民网》访谈时说过的话:“法律本身没有说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果,只要没有
达到轻伤以上的犯罪后果就一定不构成犯罪,不是这样的,这是一个误区(网址:
http://live.people.com.cn/note.php?id=839101019142602_ctdzb_035)。”
既然现行法律没有“故意伤害身体以结果论处犯罪”的明确规定,那么高律师所
谓“如果认为雇凶打人的行为尽管未达到严重后果,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通
过修改现行法律来予以规范,但不能在修改法律之前随意找个别的罪名来定罪”
的说法,就纯属无稽之谈!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
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的明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被告人肖传国雇凶袭人行为是否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
师心知肚明,社会公众昭然若揭。由此可见,高律师曲解法律达到随心所欲、肆
无忌惮的地步!

  作为学者,真诚地提醒高律师:曲解法律有违职业道德。此外,笔者也关注
到高律师所提“此案案外因素太多”的说法,仅仅据此告诫高律师:请千万不要
步康达律师事务所前同事李庄律师的后尘。

(XYS20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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