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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学术造假案引向名誉权诉讼案目的何在?
  二论“丘小庆”事件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熊永文律师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鼓楼南街117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25楼
  电话:028-86625656  13308199263

  制造一个事件来转移公众对另外一个事件的关注是国外政治家们常用的手段,
如果说“丘小庆事件”中,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还没有按照其承诺向社会各界公
布对论文是否虚假所进行的调查结果前,还没有依法在答辩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的专利权转让仲裁程序中提交该技术真实而又能够按照专利文件所表述
的方法达到专利技术说明之前,在社会各界都在强烈聚焦该技术是否虚假论文是
否造假之际,丘小庆不尽快提交其发明专利技术是否真实,是否能够实现其“靶
向抗菌能力”的生物导弹,却以其受到名誉权侵权的案由起诉到成都市武侯区人
民法院,而且又只起诉五个共同发信人之中的两个,这是什么目的?难道是想通
过名誉权诉讼案来转移公众对仲裁案的关注?难道是想以此案转移公众对技术是
否虚假论文是否造假的关注?如果真是这样,丘小庆教授还玩起了国外政治家的
政治艺术。

  首先,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一、侵权
人向受害人实施诽谤(或侮辱)等行为;二、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社会评价降
低;三、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名誉评价降低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侵权人具有过错。
即从法律角度而言,侵权人有诽谤(或侮辱)等行为足以造成受害人的名誉社会评
价降低,判定邱小庆起诉的张淑华等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其向美国《自然》
杂志主编发出的关于申请撤销署名的信是否有虚假的事实,是否故意向社会公开
等,是人民法院必须审理查证的。而该要求撤销署名的信中所述的内容为丘小庆
教授作为发明人的抗菌工程多肽生物技术不具有真实性,论文是虚假的,因此,
归根到底,人民法院还是要审理论文所描述的抗菌工程多肽技术是否具有真实性
和是否能够实现论文所表明的技术目标。

  其次,从技术转让的角度,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技术转
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
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在仲裁案中,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作为了抗菌工程多肽发明专利技术(专利号:01128836.1)的技术让与人,就有
法定的义务要保证其让与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按照专利文件所确定专
利方法达到所表明的技术目标。丘小庆教授说:“我卖给他鸭妈妈,他说下的小
鸭子不生蛋,那是我的问题?那你还有一半鸭爸爸的事情,对不对?干我什么
事?”如果丘小庆教授约定的就是卖鸭妈妈,那么就应该保证其能够生育这一基
本特征,而新泰克公司按照专利文件所表述的专利方法却不能实现专利技术目标,
怎么还能够说卖鸭妈妈的人没有责任呢?因此,从仲裁案的角度看,仲裁庭也将
必须查证该技术是否真实,是否能够按照专利文件所确定专利方法达到所表明的
技术目标。

  因此,我想丘小庆教授的希望会落空,因为不管是名誉权诉讼案还是仲裁案
最终都指向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抗菌工程多肽技术是否具有真实性和是否能够实
现专利文件和论文所表明的技术目标,不解决技术本身的问题,也更加无法解决
司法审理中的基本事实问题。

  最近丘小庆教授爆出名誉权侵权案中被告张淑华和欧真蓉并包括丘小庆教授
本人等五人一起于2004年12月1日《四川生理科学杂志》发表的《抗金黄色葡萄
球菌工程多肽体内外抗菌作用研究》的论文,该论文得出结论:ph-SA是采用基
因工程技术研制成功的新型抗菌多肽,“本实验证实其体外具有特异性抗金黄色
葡萄球菌作用;体内具有显著抗金黄色葡萄球菌作用。”,而在张淑华和欧真蓉
共同署名的向《自然》杂志中却否定了这种靶向的抗菌能力,由此,是否说明了
张淑华和欧真蓉二人作为揭发人曾认可该技术而今又否认呢?是否说明了“丘小
庆事件”的本质是商业纠纷而不是学术纠纷呢?

  正如本文前述所说,“丘小庆事件”本身不管是商业纠纷还是学术纠纷,归
根到底是技术或者论文所述的技术是否真实,是否真实不是谁说了算的事情,作
为一项高科技技术而言,归根到底是实验的数据、是否可以按照发明专利方法或
者论文所述的工艺重复实验、是否能够达到公开的技术目标,丘小庆教授不拿出
这些方面的实质证据,仅凭一篇论文是无法根本解决社会各界的质疑的,是无法
面对司法程序关于技术本身的查证的。

  论文也许可以让社会质疑“丘小庆事件”背后是否就是如四川大学所说为商
业纠纷而不是技术纠纷,从而降低社会各界对技术本身是否真实论文是否造假的
关注,这也许是丘小庆教授起诉张淑华和欧真蓉名誉权侵权案的目的所在吧。

  但我相信社会会更加强烈的要求四川大学和丘小庆教授本人尽快向社会公布
该技术是否真实论文是否造假的调查报告,社会对“丘小庆事件”的关注关键是
事情的真相,维护的是科学的精神和科技领域内的纯洁,关心的是国家给予丘小
庆教授在该技术基础上的巨额财政资金项目支持是否正当,关心的是科学家应有
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关心的是通过“丘小庆事件”所延伸出来的仲裁案和名
誉权诉讼案的审理是否体现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鲜明态度,因此,我
相信社会不会容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是一个案件或者一篇论文能够转移
公众对揭露该事件真相的视线的。

(XYS200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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