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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法与非法期刊的几个简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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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有关期刊是否合法或非法的贴子不少,而非法期刊非法的花样繁多,普
通大众难以确认,但也决非无法确认,现介绍几种通过网络确认的方法,供参考。

  一、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网站确认

  根据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5-10/21/content_3662952.htm)
第四十三条规定,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缴送样刊3本。而第六十条规定“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1-12/31/content_220668.htm)第
六十一条处罚”,即“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
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相关的规定见附件1和附件2。由
此可见,只要是在合法期刊国家图书馆均有馆藏,因此通过国家图书馆均可查到
馆藏记录。可登录中国国家图书馆馆藏检索页面
(http://www.nlc.gov.cn/GB/channel1/index.html# )检索,如果查不到记录
即可确认为非法出版物,除非刚创刊尚未向国家图书馆缴送样刊或虽已缴送样刊
但国家图书馆尚未采编进其数据库,但是这一时滞不会太长。

  二、通过ISSN中国国家中心确认

  每种期刊均有ISSN号,合法期刊也不例外,每个ISSN号只对应一种刊名,一
种期刊改刊名后必须申请新的ISSN号。因此,通过ISSN号只能查到唯一的对应的
期刊名,这可以鉴别盗用其他期刊ISSN号的期刊,也可以确认某ISSN号的期刊是
否为合法或非法期刊。通过登录ISSN中国国家中心
(http://www.nlc.gov.cn/service/others/issn.htm#3)可以核对期刊名称与
ISSN号是否对应。如果某种期刊的刊名与ISSN号相对应,可以确认是合法出版物,
如果不对应或者检索不到结果说明是非法期刊。这里不会有例外,因为ISSN中心
在期刊出版之前即可申请临时的ISSN号,出版后这一ISSN号即成为正式ISSN号。
ISSN号可按刊名或ISSN号两条途径查询。

  三、通过CN刊号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确认

  合法期刊均有CN号,CN号的前两位数字代表该出版物登记地所在省、直辖市
和自治区,其对应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如下: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
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
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
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0重庆市;51四
川省;52贵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
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某种期刊的CN号可以通过其相应
的登记地新闻出版局核对其真实信息。有些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网站
可以直接查询(如CN44的期刊可通过
http://www.xwcbj.gd.gov.cn/xygg/ggxx_qkcb.asp查询),有些则需要通过网
上提交查询申请方能获得准确答复。一种期刊可能会因为变更主办单位而变更登
记地,所以一种期刊可能存在不同的CN号。但无论根据哪个CN号均可查询所对应
刊物的真实性。

    由于我国出版物管理实行的是特别严格的审批制,因此通过以上任何途径不
能确认的期刊只能是非法期刊,属于要取缔的对象。确认的非法出版物可向新闻
出版管理部门举报。

附件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缴送样刊3本。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
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
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
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附件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
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
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
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
的。 

(XYS200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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