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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夫妇学术不端案真是假案吗?

  猪头看世界

  鉴于刘正先生认为猪头扯淡,瞎凑热闹。那就再和他们发生一次交集,猪头
食言了,惭愧,下不违例吧。在猪头的上一篇文章中,俺已经给你们留了足够的
面子,嘿嘿。这次猪头干脆把话说明白了,你们到底冤在哪?

  仅以沈木珠女士一组涉嫌学术不端的文章说明问题,猪头相信那个著名的论
断,学术不端就象怀孕,只有YES或NO的区分,没有程度的区分。

  猪头这里所说的学术不端指的是一搞两投从而导致两发。分析的对象是刘正
先生《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事实披露(二)——对“金
许成”第二篇诽谤文章的批驳》中涉及的一组文章。

  为方便行文,先把金许成“诽谤”人家的文字摘抄下来:

  【“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期
与“WTO知识产权协议侵权规则(应为“归责”,猪头注)原则”沈木珠,孙岚
《现代法学》2001年3期,前文的56—57页第3段与后文116页的第2段、前文的57
页第2、3段与后文116页的第3段、前文的60页第3段与后文119页的第3段、前文
的60页第4段与后文119页的第4段雷同。】

  再把刘正先生的批驳摘抄下来:

  【批驳:(1)两篇论文作者都是沈木珠,没有知识产权争议,没有“抄袭”
问题。(2)沈木珠的后文仅仅在引注、案例、公共事件、法规,甚至在表达观
点上有几段与自己的前文有所谓的雷同。这与抄袭风马牛不相及。(3)就是这
两篇自己与自己的原本只有一、两段雷同的论文,却在学术批评网以讹传讹地都
被当作“沈木珠在《江海学刊》发表了一篇论文,又将这篇论文与孙岚联名在
《现代法学》发表”。(真是指鹿为马,三人成虎!)】

  以上【】内的文字均直接摘自刘正先生的上述同篇文章。

  猪头首先狠狠“打击”一下刘正先生,让这位南京财经大学的法学副教授别
那么“猖狂”。这几天他不仅部分丧失了法律水准,还丢掉了常识(比如在另外
一组重复文字多达20%的一搞多发的文章中,他竟然说重复文字“极小”,建议
他不妨重修下小学数学,嘿嘿)。

  看看刘正批驳的第一点吧。

  大家都可以看出其中一篇文章为两个作者。他竟然好意思剥夺了孙岚先生
(女士)的共同著作权!对了,非常抱歉,猪头差点忘记了著作权法关于共同著
作权还有可以分割使用的情形。嘿嘿。代刘正先生把话圆了吧:这篇二人合作的
“板块拼凑”式文章是可以分割的,这两篇文章的重复文字部分的著作权是沈木
珠的,其余则是孙岚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孙岚放弃了其著作权,授权沈木珠使
用。不知道这样圆话能否让刘正先生满意?能否让沈木珠满意(好象也是知识产
权专家)?。

  接下来猪头重点分析这一组文章,因为这组文章他们没有把过错“赖”在人
家杂志的头上。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这是两篇独立的文章,没有一搞两投从而两发。

  猪头在上一篇文章中已指出,沈木珠文字功底挺好,难得重复那么文字。猪
头已仔细核对过金许成指出的上述两篇文章的文字重复部分,结论成立。

  猪头从这两篇文章的摘要、论文框架构和主要思想等角度进行比较(下文将
这两篇文章分别简称为《江文》和《现文》)。

  【摘要的对照】

  《现文》:…..,本文作者从分析WTO知识产权协议侵权归责入手,对TRIPS
协议主张“无过错责任”总原则提出质疑,对中国司法总体适用“过错推定”原
则提出疑问。最后,对TRIPS 协议侵权归责以“场合”划分而不以“权属”之诉
划分的实践意义及对如何正确理解TRIPS协议侵权归责作出了探讨。

  《江文》:…,本文在探析TRIPS协议侵权归责的基础上,对TRIPS协议主张
无过错责任“总原则”的论点提出了质疑;同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
标事实的评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建议。

  那位看官,说你呢,呵呵,看到这,你还以为两文有实质性差异吗?如果认
为没有,就此打住,别浪费时间了。如果认为有差异,请继续看下去。

  两文的摘要基本勾勒出了论文的论文框架构。猪头以原文中的标题为依据,
将其比较如下:

  【框架的对照】

  《现文》:TRIPS主张“无过错责任”总原则质疑 + 中国司法总体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原则之非合理性 + TRIPS协议侵权归责以“场合”区分而不
以“权属”之诉划一 + 正确理解TRIPS协议侵权归责的若干意见

  《江文》:TRIPS协议并未确立侵权归责的总原则为“无过错原则”+中国
知识产权的竞高与超标+“天美时”侵权法律适用质疑+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的思考

  猪头说明:金许成指责的重复文字主要集中在两文的第一板块(3大段)和
最后一板块(2大段)。

  【内容思想对照分析】

  两文第一板块内容基本相同,别说这一板块有3大段重复,退一百步说即使
不超过100字重复,也是换汤不换药。没什么好说的。

  第二板块的内容上,《现文》第二板块(中国司法总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原则之非合理性)在内容思想上已包含了《江文》的第二板块(中国知识产权的
竞高与超标),比如在《现文》P116第二段“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攀高…”。
思想几乎无深化和扩展。

  第三板块内容不一,确认。天美时的个案在《现文》只是诸多例子中的一个,
一笔带过。但相同的例子举一个和举五个没有质的区别。何况不幸地是,天美时
的个案几乎完全来自沈木珠的另一篇文章,请见《“天美时”销售商侵权责任质
疑》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知识产权研究》第11卷。

  第四板块也即最后一板块中,两篇文章都有三个小标题(1-3),两个标题
及文字完全重复,只更换了最后一点。

  请问刘正副教授,结论还用猪头下吗?搞法律的如果不客观公正,还不如回
家卖红薯算了!

(XYS200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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